财务开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支出审批,明确资金支付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强化财务内部控制,有效地控制成本,发挥财务在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和制度规定,结合集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开支管理的原则: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2.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勤俭办一切事业,合理使用资金。
3.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集团提高经济效益。
4.不断完善财务预算管理,对成本费用开支实行全面控制。
第三条 集团财务部负责财务开支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日常办公支出
第四条 财务开支范围:公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等。
第五条 公务费包括:
1.纸张、笔墨、胶水、信封、拖把等日常办公用品开支;
2.办公桌、椅、凳、柜、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等办公用具设备购置及耗材开支;
3.车辆的保险费、运行及维护费;
4.可研报告、宣传画册、宣传广告、会议用品等专业印刷品开支;
5.办公用水、电、光纤网络及电话通讯费开支;
6.办公设施设备维修、维护开支;
7.保安、卫生、绿化等开支;
8.其他办公保障性开支。
第六条 集团办公室负责办公用品、用具、设备等支出计划的制定、采购、入库、发放、盘存、结账、报账等工作;集团其他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并负责本部门办公用品、用具、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七条 集团职工因公外出、组织会议、组织培训、接待客人,原则上应事先提出申请,制定费用开支预算,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总经理和董事长批准。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报销标准分别按照衡水市财政局《衡水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衡财行〔2014〕38号)《关于调整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衡财行〔2016〕1号)、《衡水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会议费管理办法》、《衡水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培训费管理办法》、《衡水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集团公务出差一般不提供借款,出差人员应尽可能使用公务卡结算或本人先行垫付开支。如遇特殊情况,需由总经理和董事长书面批准后,方可向财务部办理出差借款,且借款应在出差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归还。
第九条 支出审批权限:
1. 集团本部审批权限:费用开支(不含工资性等经常性支出)金额五千元(含)以下的,报总经理审批;五千至五万元(含)的,报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批;五万元以上的,经集团党委(扩大)会研究确定。
2.集团直接管理子公司的审批权限:费用开支(不含工资性等经常性支出)金额两千元(含)以下的,由子公司负责人审批;两千至两万元(含)的,由集团分管领导审批;两万至十万元(含)的,报集团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批;十万元以上的,经集团党委(扩大)会研究确定。
第十条 报销需提供资料:
1.报销办公费:费用开支审批单、支出的原始发票。
2.报销差旅费:出差审批单,连续多地出差的需提供行程安排;乘车、乘船、乘机、住宿等原始票据;
3.报销会议费:会议审批单、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开支原始发票。
4.报销培训费:培训审批单、培训通知、参加培训人员签到表、培训费用开支原始发票。
5.报销招待费:招待审批单、招待费用开支原始发票。
第十一条 报销程序:经办人将有关资料收集齐全并在原始凭证签字,报送所在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核,再报送财务部负责人及分管财务领导审核,按照支出审批权限完成审核后,交财务部办理资金支付。
第三章 项目资金支出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集团本部及直接管理的子公司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主要包含:
1.项目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项目进度款;
2.项目设备采购及安装支出;
3.项目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
4.项目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
5.项目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
6.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7.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
8.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
9.项目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类费用;
10.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及其他损失;
11.项目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支付审批权限:
1.集团本部项目资金支付:项目经集团党委(扩大)会研究通过,在项目合同额范围内支付金额五百万元(含)以下的,报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批;五百万元以上的,经集团党委(扩大)会研究确定。临时增加或出现特殊情况的项目资金支出,报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批,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确定。
2.集团直接管理的子公司项目资金支付:支付金额十万元(含)以下的,由子公司负责人审批;十万至一百万元(含)的,由集团分管领导审批;一百万元以上的,报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批。
第十四条 集团项目资金支付程序:经办人将有关资料收集齐全并在原始凭证签字,报送所在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核,再报送财务部负责人及分管财务领导审核,按照项目资金支出审批权限完成审核后,交财务部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五条 集团直接管理的子公司项目资金支付程序:经办人将有关资料收集齐全并在原始凭证签字,按照项目资金支出审批权限经子公司负责人或集团管领导审批后,交公司财务部门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六条 纳入集团直接管理的子公司由集团决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