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考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强化全体员工的纪律观念,提高工作效率,树立公司良好形象,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所有员工。
第三条 原则
本制度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则:
- 合法性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河北省相关实施条例。
- 实效性原则:在合法的前提下,结合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在保障员工权益的同时又切实维护了公司的利益,力求合理、科学、可操作性强。
第二章 作息规定
第四条 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每日正常工作时间按照衡水市政府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部室负责本部门的考勤管理,月底将考勤表上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和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各部门考勤情况进行抽查,一经查出弄虚作假者,将严肃处理。
第六条 员工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违反劳动纪律者,按第四章缺勤办法处理。
第七条 员工上班时要坚守岗位,工作时间不得无故串岗、离岗。严禁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上网炒股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原则上要求全体员工上班签到后再外出办事,如有特殊情况因公或因私外出,应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否则按缺勤处理。
第三章 休假的种类与管理
第八条 假期的种类
公司员工依法享有的假期包括:法定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年休假等。
一、法定休息日
公司实行五天工作制,员工享受双休日待遇。
二、法定节假日(遇国家政策调整,随之调整)
国家法定节假日为:
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清明节放假1天(清明节当天)
4、端午节放假1天(端午节当天)
5、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三、婚假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及《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三天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共计婚假十八天。(自然天计算)
四、产假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员工享受产假。产假的天数为自然天,即包含双休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一)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九十八天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延长产假六十天,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延长产假九十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
(二)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各十天育儿假。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享受与集团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五、丧假
根据国家劳动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问题的规定》:员工直系亲属死亡时,公司给予员工3个工作日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员工本人去料理丧事的,公司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员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本人自理。
六、探亲假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员工连续工龄满一年,与父母、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
(二)探亲假标准:
1、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或可选择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三)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指普通车票),由公司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公司负担。
(四)探亲假的天数是自然天数,即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七、 病假
(一)员工凭医院有效证明依法享受病假,出具证明的医院必需是由本市医疗机构认定的正规医院。
(二)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相关细则,职工患重病或非因公负重伤,需停止工作进行医疗的,根据本人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至24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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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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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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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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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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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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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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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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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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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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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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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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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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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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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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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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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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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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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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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病假的天数是自然天数,即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八、 年休假
(一)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连续工龄1年以上的员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新进公司的院校毕业生连续工龄满1年,从次年起可按规定享受年休假。
(二)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即年休假的天数为工作日且可以与其他假日合并享用。
(三)年休假标准:
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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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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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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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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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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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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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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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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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休假的管理
一、双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均按国家规定执行。法定节假日的具体休假时间安排以市政府下发的通知为准。
二、婚假管理规定
(一)员工婚假时间由人力资源部核定。
(二)婚假期间员工的待遇视同工作时间。婚假结束后,员工应及时销假,婚假无故延期,按旷工相关规定处理。
三、产假管理规定
(一)女员工产假时间由人力资源部核定,产假自其正式歇班之日计算。因提前生产本人不能亲自请假的,可由同事或亲属代请。
(二)女员工产假期间,只发放基础工资,享受在岗员工与生活相关的各种福利(如冬季取暖补贴等),但不享受与工作相关的补贴(如通讯、交通、误餐、值班等岗位职务补贴),不发放其产假期间的绩效工资。
(三)产假结束后,应及时销假。产假无故延期,按旷工相关规定处理。
(四)男员工的护理假,由其部门经理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安排。护理假3天之内的,待遇视同工作时间;4-10天的,扣发假期的绩效工资。
四、丧假管理规定
(一)丧假期间的待遇视同工作时间。
(二)丧假结束后,应及时销假。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假期的,补签事假手续,按事假相关规定处理。无故延迟的,按旷工处理。
五、探亲假管理规定
(一)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员工与父母中的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
(二)休假结束后,应及时销假,无故延期者,按旷工处理。
六、病假管理规定
(一)员工休病假,需持有正规医院开具的证明。
(二)员工病假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享受在岗员工与生活相关的各种福利(如冬季取暖补贴等),但不享受与工作相关的补贴(如通讯、交通、误餐、值班等岗位职务补贴),病假期间的绩效工资按日扣发。超出医疗期仍需治疗的,需出具医院治疗证明且此期间按照衡水市最低生活标准发放。
(三)病假结束后,应及时销假,无故延迟的,按旷工处理。
七、年休假管理规定
(一)员工享受年休假,限在当年使用,当年未休完,不转入下年度。
(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龄1-10年,上年度内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龄11-20年,上年度内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龄21年以上,上年度内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有旷工行为的。
(三)年休假结束后,应及时销假。无故延迟的,按旷工处理。
第四章 缺勤的种类与管理
第十条 缺勤的概念
缺勤是指违反公司纪律的迟到、早退和旷工以及因请事假未能到岗的现象。
第十一条 缺勤的种类与管理
一、事假
(一) 因个人或家庭原因必需办理的,可请事假。
(二)事假期间只发放基础工资和其他补贴,扣发假期内绩效工资。
(三)年度内事假累计3-5天的,扣发一个月绩效工资;年度内事假累计6-10天的,扣发三个月绩效工资;年度内事假累计11-15天的,扣发半年绩效工资;16-30天的,扣发全年绩效工资;超出30天的,公司可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事假可以和年休假合并使用。
二、迟到
(一)按公司上班时间的规定,晚到5分钟(含)至30分钟内(含)的,属于迟到行为。
(二)迟到一次,公司内警告批评;年累计迟到两次;扣发当月20%绩效工资;年累计迟到三次,扣发一个月绩效工资;年累计4次者,扣发半年度绩效工资;年累计5次者,扣发全年绩效工资;年累计超过5次者,公司可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其部门经理责任,扣发部门经理年度10%的绩效工资,集团内通报批评。
三、早退、无故中途离岗、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
(一)按公司下班时间的规定,提前5分钟(含)以上30分钟(含)以内下班的,属于早退行为。无故中途离岗指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半小时以上一小时以内的行为。
(二)对早退、无故中途离岗、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的处罚,按迟到行为论处。
四、旷工
(一)旷工指没有任何请假程序无故不来上班的,但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按旷工论处:
1、员工迟到30分钟以上、早退30分钟以上的,;
2、要求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3、请假期满不办理续假手续而继续休假的;
4、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1个小时以上);
5、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情况欺骗单位的。
(二)年度出现1次旷工行为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年度累计出现2次旷工行为的,扣发其半年绩效工资;年度累计出现3次旷工行为的,扣发其全年绩效工资;年度累计出现4次旷工行为的,公司可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其部门经理责任,扣发部门经理年度10%的绩效工资,集团内通报批评。
第五章 请销假程序及考勤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公司所有人员休假或请事假,均需按规定填写请假申请表。
一、普通员工请假需由部门经理和人力资源部批准。
二、部门副职请假需由部门正职、总经理批准,并经办公室备案。
三、部门正职请假需由总经理批准,人力资源部和办公室同时备案。
四、休假或事假结束,需及时销假,未及时销假的按缺勤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考勤的管理部门为人力资源部。
一、各部室负责本部门人员的考勤管理,并于每月1号将上月度考勤表上报人力资源部。
二、人力资源部牵头、办公室配合对各部室出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一经发现弄虚作假、不走程序私自准假,对该部室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章 加班、值班规定
第十四条 加班规定
一、公司提倡高效率的工作,要求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原则上不鼓励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首先安排在其他时段轮休,无法轮休的,公司支付加班费。
二、打扫卫生、水电路及安全检查等扫尾性工作不算加班。
三、加班需填写加班申请表,经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和总经理批准后方能视为加班,因紧急情况不能当日履行程序的,需在第二日补办。
四、加班费支付标准:
(一)平日加班:加班工资=个人日工资×加班天数×1.5
(二)双休日加班:加班工资=个人日工资×加班天数×2.0
(二)法定节日加班:加班工资=个人日工资×加班天数×3.0
第十五条 值班规定
一、值班是指公司为临时负责接听、协调、安全、防火、防盗或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安排有关人员在夜间、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进行的工作,值班一般不直接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
二、值班不属于加班,对于被安排值班的员工,发放值班补贴。
三、值班人员需填写值班日志记录,记录必须由值班人员填写,不可由他人代写,由他人代写的,视为值班缺勤。
四、值班人员因事不能到岗的,可与他人进行调岗,但是不允许由同班人员代替在岗。
五、人力资源部和办公室负责对值班人员进行出勤抽查,值班缺勤者,当月不予发放值班补助费。值班缺勤年度累计3次者,扣发半年度值班补助费;年度累计值班缺勤4次者,扣发全年度值班补助费,同时追究部门经理管理责任,扣发部门经理半年度值班补助,公司内部进行通报批评。年度累计值班缺勤5次(含)以上者,按旷工相关规定处理。
五、值班迟到同正常工作时间迟到,执行相同的管理标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正式实施。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