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热温度的规定
根据《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二十二条、《衡水市市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用户原因外,供热企业应当提供足够热量,保障居民热用户装有合格用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实行分户按热计量的热用户,室内温度和供热时间由热用户自行调控。
二、热费管理的规定
根据《衡水市市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热用户应当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采暖价格,于每年11月10日取暖期开始前向供热单位交清采暖费;无正当理由逾期10日不交纳采暖费,且经催交后仍不交纳,供热单位可以停止供热,直至其交纳采暖费为止。
温馨提示:2024-2025年度取暖费收费工作已经开始,取暖用户可到所属收费所或银行缴费,也可通过恒通热力微信公众号(hshtrl)、微信小程序“热付通”、微信或支付宝生活缴费等渠道进行缴费。
三、供热设施管理的规定
根据《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居民热用户户外供热设施和户内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居民热用户的户内非共用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维护,需要更新改造的,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四、违规用热行为的规定
根据《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四十八条、《衡水市市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
(二)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
(三)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
(四)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
(五)改动、破坏供热计量及温控设施;
(六)擅自扩大用热面积、改变房屋结构影响供热效果;
(七)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热用户实施以上行为导致室温达不到标准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热用户或者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